臺灣社會學會年會
11/18(六)下午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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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4 臺灣長照制度的演化:整合與科技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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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次簡介/ Description: 

  台灣的長照制度從2007年到現在,已經超過十五年。雖然長照制度當初的確是為了回應台灣高齡化社會所衍生之照顧需求的制度,但今日的長照2.0已經與當初長照十年計畫剛開始實施的內容有所差異。一方面,長照制度納入全年齡的失能障礙者,另一方面長照服務法的實施,也把障礙服務都納入長照服務,長照服務和障礙者照顧有著整合的可能。周怡君、周倩如的「從重度肢障者的自立生活觀點比較臺灣長照居服與障礙者個助制度」,試圖從長照居家服務和障礙者個人助理制度來進行比較,探討長照服務和障礙服務的能與不能。另外,政府支付之外的長照服務透過科技的發展,以數位媒合平台媒合有需求的長照使用者和服務提供者,但是這是否該受到國家管制?國家又該以何種方式、何種頻率來進行管制?林倖如老師的「現行臺灣長期照顧服務數位媒合平台之行政管制法制及問題」,嘗試描述長照與科技所衍生的制度與可能問題,並嘗試提出可能的解決之道。而林谷燕老師的「德國數位長照應用給付之支付費用協商與仲裁」,提出德國長照保險制度對數位長照應用給付的做法,恰好可對照台灣的現況,提供台灣科技長照給付或服務的參照點。


主持人/ Chair:黃全慶


發表人/ Presenter
周怡君(東吳大學社會學系專任教授)
周倩如(台灣障礙女性平權連線理事長)
題目/ Title:整合可能嗎?從重度肢障者的自立生活觀點比較臺灣長照居服與障礙者個助制度

摘要/Abstract:
  自立生活(independent living)一直是障礙人權模式中最重要的核心價值之一,意指障礙者能自由選擇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與服務方式,個人選擇生活的權利不應因為障礙狀況與程度而有所減少。而過往的照顧服務往往過於強調照顧者的專業,容易忽視被照顧者的想望與生活選擇權利。依據衛福部2022年底統計資料,台灣重度以上(極重度)肢體障礙者人數至少46,041人,多數需要相對高密度且長時間的一對一服務,以支持其居住社區,而非住進隔離式住宿機構。因為臺灣個人助理(personal assistants)制度基於資源限制,導致使用時數有限,使重度肢障者單靠個助時數,不足以維持其在社區的基本生存需求,常得另外申請使用長照(Long-term-care)服務的居家服務(home care)。因此,遂有長照與個助制度應整合服務,讓重度肢障者能合併時數、使用服務更方便的討論。不過,台灣長照服務是在1997年時為因應高齡社會失能長者的照護需求而建立,而2012年推動的障礙者個人助理服務,則是為了支持障礙者的自立生活。兩者制度無論在制度核心價值、服務評估、服務方式、服務目標都有差異,近年來,台灣長照服務對象納入全年齡的失能障礙者,也有專家開始倡議具自立生活特徵的自立支援(restorative care)服務模式,顯示台灣長照制度仍在不斷演化,且有整合障礙者服務的精神與使用者的可能。但究竟長照制度要如何改變、才能符合障礙者的自立生活精神,使兩者制度整合成為可能?本文透過文獻分析與深度訪談,從障礙者自立生活的觀點,比較分析使用過長照居家服務和障礙者個人助理制度的重度肢障者經驗,探討台灣目前長照與個人助理制度整合的可能與困境。
 
關鍵字:自立生活、重度肢障者、居家服務、個人助理
 
國科會計畫編號:NSTC 112-2410-H-031 -037 -MY2



發表人/ Presenter林谷燕(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副教授)
題目/Title:德國數位長照應用給付之支付費用協商與仲裁

摘要/Abstract:
  德國聯邦政府於2021年1月20日通過服務與長照之數位現代化法草案(Entwurf eines Gesetzes zur digitalen Modernisierung von Versorgung und Pflege,簡寫為:DVPMG),並於2021年3月17日向國會提出。國會通過後,於2021年6月3日公布於聯邦法律公報,並自同年同月9日施行。立法內容係將數位長照應用軟體作為一種長照給付,例如,提供照顧需要者某長照APP,以降低照顧需要者自主或自理能力的障礙,以及避免照顧需要情形惡化;或是提供其補充性協助服務之數位長照應用軟體,由居服人員於對之進行服務時使用該軟體,藉此促進照顧需要者、家庭照顧者與居服人員間之互動。此法雖然於2021年6月9日開始施行,但作為長照給付則須於相關措施建置完成後,始得開始提供。相關建置例如應用軟體製造商之申請該產品成為給付項目之程序與救濟,以及長照保險人對該給付之支付額度的協商等。本研究以2023年5月30日聯邦保險人總會與產品製造商協會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協商出之長照保險支付制度規定為核心,嘗試了解整體協商程序、支付額度之確認,以及產品製造商對產品的初步定價,同時包括無法達成協商結果時之仲裁。期望提供數位長照熱潮下,德國現行相關政策與法制的發展及其未來可能面臨的挑戰。
 
關鍵字:德國、長照保險、數位長照、長照支付制度
 
國科會110-2918-I-180-002



發表人/ Presenter林倖如副教授(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
題目/Title:臺灣居家照顧數位媒合平台之行政管制法制現況及問題

摘要/Abstract:
  隨著長照服務法2017年開始施行,在政府積極推動長照2.0計畫之下,各類長照服務資源及長照人力已在全國各地顯著成長,而民眾依長服法申請利用法定長照服務的利用人數也逐年遞增;然而,或因受限於現行法定長照服務給付上限(服務類別及時數),未必能滿足失能需要長期照顧者及其家庭之需求,或是出於申請外籍看顧工但尚未受核准前之等待期間的照顧需要,或者基於臨時住院看護或照顧者因故突然無法提供照顧等突發性照顧需要,未必能透過尋求外籍看護工及長照2.0法定長照服務兩途徑來解決,民眾不得不立即尋求其他照顧人力情形,甚為常見,而此也是本國籍照顧人力(亦即長服法所稱「個人看護者」)的主要服務對象。是以,向需照顧者及其家人迅速地提供當下所需照顧人力所在資訊,並使個人看護者得隨其意願接受不同個案服務委託來確保個人收入,媒合此兩者間需求與服務提供之居間仲介服務,乃應運而生;近年來更隨著數位科技之發展及智慧型手機利用之普及,在國內已有陸續出現包括優照護、愛長照、我罩你(I Care You),家天使等居家照顧數位媒合平台(以下稱居家照顧APP)。所謂居家照顧APP,具有向需求者即時地提供妥適照顧人力資訊、線上諮詢及預約服務,進而媒合需照顧者之需要與個人看護者之服務提供,進一步促成需照顧者及個人看護者二者間長照服務契約之締結及履行,並收取報酬等特徵。此類長照服務仲介服務,性質上係屬民法居間契約;雖說尚非現行長服法第21條第5款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類」,但是同法另明文「非長照機構,不得為長照服務之廣告」(第29條第1項),且規定違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第51條第2項)。是以,前述居家照顧APP所提供資訊及媒合服務等事項,是否涉及長服法所稱「長照服務之廣告」?而此問題之癥結,實取決於居家照顧APP是否為現行長服法之規範對象?涉及同法長照人員、長照機構以及接受長照服務者權益保障規定之適用疑義,也須進一步釐清現行法令對於居家照顧APP之行政管制法制全貌究竟為何?此一問題。是以,本報告將從社福公私協力觀點,先剖析在現行長照法採取混合長照政策下之多元長照服務輸送體系,梳理長照服務居間媒合機制之管制現況,並說明居家照顧APP之法律定位;其次,針對居家照顧APP所可能提供居家照顧服務是否涉及長照法法定長照服務項目,檢討分析其間所涉及行政管制法規範之具體內容,並藉由相關行政爭訟案件之檢討,指出現行居家照顧APP行政管制法政策所待解決的幾個問題。
 
關鍵字:居家照顧媒合APP、混合長照政策、長照服務仲介管制、長照服務廣告